小伙离世2小时后被公司火速"离职"
齐鲁网·闪电新闻12月3日讯近日,25岁小伙离世2小时后被公司设置为“离职”冲上热搜引发热议。据了解,25岁的陕西小伙小乐,于2024年入职江苏无锡一家医疗器械公司。10月30日下午4点左右,小乐在单位上班期间“严重上吐下泻,以至于需要扶墙稳定身形”。后送医被诊断为“外伤性脑部损伤”,最终不治身亡。警方调查排除其在出租屋及路途受伤的可能,事发关键时段的办公室监控录像缺失。离世仅2小时后,其所在单位就在系统中将其状态设置为“离职”。小乐家属发现小乐存在长期高强度加班,每日工作时长达13小时,曾多次向朋友倾诉因加班导致“嘴里渗血”。

对此,上海市建纬(济南)律师事务所刘悠杨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:
一、可能的工伤认定路径
1.直接认定工伤: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核心在于证明其“外伤性脑部损伤”属于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”。警方已排除其在出租屋及路途受伤,将焦点指向工作场所。然而,办公室监控作为关键证据缺失,导致伤害具体成因成谜,家属将陷入难以证明伤害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困境。
2.视同工伤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适用于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”。小乐虽在工作时间发病,上吐下泻,但其从发病到死亡超过48小时,通常难以适用此条款。
二、关键争议与举证责任
本案的认定难点集中于对“工作原因”的证明,家属方主张长期过度加班是导致健康崩溃的重要因素。根据司法实践,理解“工作岗位”更强调履行岗位职责的状态。小乐在岗期间已出现需扶墙等严重不适,这强化了伤害与工作时间的关联性。用人单位如拒绝提供监控等关键证据,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。人社部近期印发的《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三)》强调需综合考量工作原因,本案可作为具体检验。
抛开离世后即被标记“离职”的冷漠操作,本案在法律上的核心是证据问题。在无法直接证明伤害具体来源的情况下,劳动保障部门需依据现有证据链,如长期超时工作记录、工作中突发严重症状、警方排除其他地点受伤可能等进行综合裁量,以确定其死亡与工作的关联性。